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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濠天地官方网站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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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6 13:05 来源: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隆政办发〔2018〕148号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7〕4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农牧发〔2017〕11号)、《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桂政办发〔2017〕175号)及《南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南府办函〔2018〕27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的支持,把我县列入中央或自治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县,将我县建设成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

  1.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监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制定养分资源综合利用计划,明确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模式,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套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畜禽规模养殖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未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未委托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且无害化处理后不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全县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畜禽规模养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红黑榜”制度,设立畜禽养殖污染举报电话,把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监管内容纳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互联互通的管理平台,加快构建社会共治新局面。(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环保部门根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本县畜禽养殖总量。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定期监测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弱量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把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列入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内容。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要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并报县农业局。(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以“谁产污,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受罚”为原则,由畜禽养殖业主向县环保部门签订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承诺书;凡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业主,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支持畜禽养殖户委托第三方进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鼓励支持畜禽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业主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业主,凡属于农业龙头企业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标准化示范场、现代生态养殖认证等资格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其龙头企业称号及相关资格。(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并纳入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由县农业局、县环境保护局参照《隆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上一年度各乡镇、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于4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华侨管理区管委会通报,向社会公开。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

  1.科学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围绕完成县域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总体目标,制定每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内容和粪便污水养分管理计划。(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根据畜禽养殖总量、养殖场分布和规模种植情况,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机制运营要求,合理布局建设畜禽粪便污水、沼气副产品和农业废弃物收运、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和服务组织。积极争取上级配套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建设有机肥厂和农业废弃物初加工厂。(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和企业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区域内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进行总承包。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支持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力建设,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牵头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支持畜禽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业主建立互利合作关系;落实种植产品质量认证与使用有机肥关联制度,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配合农业部门争取中央、自治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等项目;出台县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便污水收贮运输、畜禽粪肥使用和沼气生产进行补贴,补贴总量足以支持本地区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年底任务。按规定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支持创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生态养殖栏舍及异位发酵床等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改造。(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证明的规模养殖场,2018年1月1日起,暂免征环境保护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利用沼气发电上网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享受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对销售生物天然气取得的收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将畜禽规模养殖和以畜禽养殖(含种植)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厂、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具各用地报批条件后,优先安排计划指标。(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制造设施用地,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的,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鼓励建设多(高)层养殖栏舍。(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处理利用畜禽养殖(种植)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和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的电价,按分类用电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县物价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优化调整畜禽养殖业布局,生猪向优势特色种植业生产区和环境容量大的区域转移产能,牛羊等节粮型草食动物向农作物秸秆资源量大的区域转移。(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发展畜禽现代生态养殖,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配置节水控污、自动清粪、自动投喂、环境控制、粪污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现代化装备设施,推广应用饲料精准配方、全程益生菌发酵技术,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和养殖效益,实现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和末端利用便利化。以现代生态养殖场为重点,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推进“生态栏舍+微生物”多种形式生态养殖。重点推广的技术模式:一是“异位发酵床”模式。建设高低架网床,粪便和污水通过漏缝地板进入底层或者转移到舍外,利用垫料和微生物菌进行发酵分解;如生猪全漏缝地板+粪污集中发酵的“高架网床”、半漏缝板+粪污集中舍外发酵零排放的“舍外发酵床”模式,肉牛养殖发酵床垫料模式,规模蛋鸡场及种禽场粪便自动收集集中发酵生产有机肥模式。二是“粪污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种植土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三级沉淀池或沼气工程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套建设肥水贮存、输送和配比设施,在农田施肥和灌溉期间,实行肥水一体化施用。(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把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成有机肥使用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片。(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根据全县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的总体要求,扶持一批利用畜禽养殖(种植)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等生态产业企业,形成农牧结合主导平台;鼓励支持有机肥加工企业选用先进设备设施工艺,优化配方配比,提升有机肥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以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便利性和效益为导向,示范引导规模养殖场选用科学有效、适用实用养殖工艺和粪污处理利用模式。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集成研究及示范推广应用。鼓励研究开发新型环保饲料产品,引导矿物元素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鼓励使用有机微量元素。(牵头单位:县发改科技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隆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县绩效办、县农业局、发改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经信局、财政局、林业局、工商质监局、税务局、物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县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6.7%以上

  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1%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5.85%以上

  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相关解读:《隆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