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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濠天地官方网站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7-12 13:29:05

  《广州市花都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动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穗府规〔2020〕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畜禽养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及管理要求按照《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农函〔2021〕6号)执行。

  本细则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第三条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划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非禁养区内已建或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合理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配套相关设施和手续。

  新华街、新雅街、秀全街、花城街全域新濠天地官方网站为禁养区。鼓励非禁养区内有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改养优质良种。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防渗漏的设施,并配套综合利用设施、其他无害化处理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从事畜禽生产经营,依法需进行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登记注册的畜禽养殖场,应取得相关登记证书。

  第六条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建设前应当编制养殖场建设方案(包括场区边界范围、场区布局平面图、设计最大养殖存栏规模、生产设施与工艺设计、动物防疫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套养殖废弃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及处理措施等),填写畜禽养殖场建设申报表,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镇政府在办理过程中需征求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一)选址咨询。畜禽养殖场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选址咨询。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对养殖场选址合法性、合规性意见,各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明确需向本部门申请办理的手续,由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意见后出具选址咨询答复意见,并抄送所在地镇政府。

  (二)用地手续。畜禽养殖场建设前,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的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用地涉及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和林木砍伐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或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区水务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设施建设涉及非农建设的,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新建畜禽养殖场选址规划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由于位置关系确实难以避让一般耕地,涉及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由用地所属村集体或实施主体按照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规定向镇政府申报,由镇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由镇政府备案后实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审批;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当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污染防治文件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对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养殖设施饲养畜禽的,由属地镇政府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依法处理。

  (一)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出具验收意见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在经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依法查处。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反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

  (三)位于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的畜禽养殖场需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应按规定向区水务局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区水务局依法查处。

  (四)畜禽养殖备案。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畜禽养殖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饲养、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做好养殖场设施农业建设的指导和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养殖场排污许可或畜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负责排污是否达标排放的监测,负责养殖场新建、改建“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四)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周边畜禽养殖场是否属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核查、界定,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依照水利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镇政府对应当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违法建筑物依法查处。

  (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自愿申请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畜禽养殖场进行依法办理。

  (七)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做好设施农用地的备案,加强畜禽养殖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畜禽养殖发展,依法对畜禽养殖的新濠天地官方网站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区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统筹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十条各镇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引导和推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属畜禽禁养区范围的,不得租赁、流转用于畜禽养殖业。畜禽养殖土地出租者(提供者)有义务对畜禽养殖场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并保存。其中,商品猪、禽类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并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相关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假冒伪劣兽药和其他非法添加物。

  第十三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相关规定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取得相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五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不得自行发布疫情。违反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发生畜禽疫病时,疫区或受威胁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服从属地镇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垫料等污染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七条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畜禽养殖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应当根据养殖规模配套建设相应的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需签订委托处理合同,完善相关的收集贮存、运输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台账,并如实登记,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畜禽养殖粪污直接向外排放,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依法予以查处。

  畜禽养殖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鼓励畜禽养殖场采用生态养殖、高床养殖、种养结合等技术发展畜禽养殖,推动畜禽养殖业优化升级,从源头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畜禽养殖场应当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备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抄送区农业农村局和属地镇政府。

  第十八条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禁止出售含有违禁药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违反规定的,区农业农村局将联合区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畜禽养殖场发现病死畜禽时,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登记和相关证据保存。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违反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镇政府应当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及时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明确畜禽养殖散养户实行圈养,不得放养,禁止向自然水体或者其他区域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干净、整洁、平安、有序。

  对城区市民私自养殖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行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畜禽生产经营者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区各级政府加大对畜牧种业发展,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防疫体系建设、保障畜牧业“菜篮子”基本供应建设项目等政策、资金扶持力度,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建设成效。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企业向养殖、加工、销售一体化、品牌化发展。加大对畜禽养殖、防疫、环保、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设施的财政支持力度。应将规模畜禽养殖场防疫、环保、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设施建设和设施升级改造纳入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统筹安排。

  区金融局应当结合畜禽养殖业发展特点,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禽养殖业及配套服务业的贷款,加强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创设畜禽养殖和动物疫病等保险,鼓励畜禽生产经营者参与投保。

  第二十三条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畜禽养殖场提供标准化建设、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区各级政府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场提供所需的服务。

  鼓励各类环境保护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等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等的技术指导,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培训,以及实用技术的推广等。

  第二十四条发展畜牧业总部经济,支持畜禽养殖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本区落户。鼓励本地企业做大做强,保障畜禽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花府办规﹝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