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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00:43:46

  12月11日下午,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江苏省首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模以上和以下”双向规制的地方性法规《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在扬州全市范围内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扬州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规模化养殖水平显著提高,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但是面广量大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环境治理的一大难题。通过制定《条例》,从规划布局、环境准入、养殖过程、综合利用等环节预防畜禽养殖污染的发生,有利于推动扬州市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

  根据《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将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增畜禽养殖户。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则由当地政府制订计划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补偿其经济损失。而在县(市、区)、功能区镇村布局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发展类村庄,在村民居住区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改建的不得增加污染排放总量。

  据介绍,该《条例》除了规制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外,还将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户也纳入调整范围,鉴于扬州本地养殖家禽以鸡鸭鹅等为主,根据猪当量(猪与家禽1:25)的比例换算,确定养殖户标准为常年生猪存栏量10头以上或家禽250只以上,其他畜禽养殖量以折算成猪当量确定养殖规模。

  同时,该《条例》还根据当地实际以及社会各界的建议,对污染防治相关设施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畜禽尸体等废弃物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江苏省首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模以上和以下”双向规制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扬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小切口”立法又一次新的探索实践。它的出台,标志着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入全新的法治轨道,对于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解决影响生态环境和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现实问题,实现可持续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