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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机构职能新濠天地官方网站
2023-11-02 23:33:54

  自治区农牧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三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三牧”工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健全农牧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研究拟订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协调指导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建设。

  (三)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指导农牧民筹资筹劳工作。

  (四)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指导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牧区产业扶贫工作。

  (五)研究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牧业机械化等各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肉类、奶业、饲草饲料和水产品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引导农牧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推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农牧业发展。

  (七)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区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农牧业发展、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相关工作。

  (八)负责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保护和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农牧业、节水农牧业发展以及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国家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牧草种子(种苗)、肥料、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和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动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来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兽药和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农牧业行业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草饲料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负责农牧业投资管理。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以及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拟订产业扶贫、农田水利、农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计划规划,编报部门预算。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拟订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政策。指导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和产学研协作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生产加工许可。开展农牧业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四)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职业技能教育和开发工作。负责新型职业农牧民、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地区间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有关农牧业援外项目。

  (十六)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等工作。牵头指导协调厅系统和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管理、考核任免、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保和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

  (三)法规处: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依法行政,承担本级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监督,对本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法治审核;组织开展系统内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四)政策和改革处:提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全区农牧业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协调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牧区改革政策的落实。

  (五)发展规划处: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工作,指导农牧业区域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和结构调整。承担农牧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提出扶持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提出农牧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牧区金融、信贷和农牧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内部审计。

  (七)乡村产业发展处:组织协调农村牧区产业发展。拟订促进乡村旅游、特色产业、休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建立农牧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的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工作。

  (八)农村牧区社会事业促进处: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草原文化建设。

  (九)农村牧区合作经济指导处: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农村牧区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十)市场与对外合作处:拟订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体系、全区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农畜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承担农牧业统计和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地区间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事务。负责农牧业产业损害调查、贸易救济、外援项目的实施负责与有关国际农牧业经济技术组织的沟通合作事务。

  (十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拟订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和其他需要由自治区本级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区性、跨区域重大案件;牵头组织全区农资打假、农牧业投入品执法检查、打击农牧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农牧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牵头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监管工作;受理农牧业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处理。

  (十二)科技教育处:承担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和外来物种管理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生物物种资源及农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牧业建设。指导农牧业职业技术教育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

  (十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十四)种植业管理处:拟订全区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调度农情信息。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国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

  (十五)畜牧局:起草畜牧业和畜禽屠宰行业相关制度规范。拟订畜牧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质量安全。负责畜牧业、畜禽屠宰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饲料饲草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安全监测预警。负责饲料和活畜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物的监管。组织饲料饲草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管理饲料饲草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指导饲草良种体系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工流通和储备。

  (十六)兽医局:拟订兽医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兽药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拟订兽医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管理工作。

  (十七)奶业处:拟订全区奶业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奶业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奶源基地建设、奶畜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监督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指导奶牛等奶畜种源基地建设、育种科技创新,苜蓿等奶业相关饲草良种的体系建设、开发利用与标准规模化生产。

  (十八)渔业渔政管理局:起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承担实施渔业科研项目。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监督管理渔政渔港。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九)农垦局:对垦区经济实施宏观指导,拟订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国有农牧场体制改革和现代农牧业建设。提出垦区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十)种业管理处:拟订农作物、饲草和畜禽水产种业发展政策、规划。依法开展农作物、饲草种子和畜禽良种、冻精、胚胎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饲草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组织抗灾救灾种子的储备、调拨。对南繁育种工作进行规划和管理。

  (二十一)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起草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牧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牧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牧机作业安全。依法实施农牧业机械安全管理和试验鉴定等工作。

  (二十二)农田建设管理处: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拟订农牧业综合开发策及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牧业综合开发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一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三农三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为自治区拟定“三农三牧”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建议提供支持保障。

  二是协助自治区农牧厅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种植、畜牧、渔业、饲草料、种业、农机、农垦、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等辅助工作。参与拟订农牧业行业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工作。

  三是承担全区农牧行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行业数据监测、分析、应用等工作,承担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四是承担植物检疫、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品种实验、品种选育、良种繁育和示范推广工作,参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承担转基因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承担南繁基地日常工作。

  五是承担全区农牧业标准化和行业体系建设技术支撑工作;为设施农业、休闲农牧业、农畜水产品加工和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服务;承担农牧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奶业振兴、牧区现代化建设、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的技术支撑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

  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党建工作处、粮油作物技术处、植保植检处、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技术处、经济作物技术处、畜牧业技术处、奶业技术处、饲料饲草技术处、水产技术处、种业发展处、农垦经济发展处、农牧业机械化处、乡村产业推进处、资源区划处、教育培训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56名(19正37副),科室领导职数95名(48正47副)。

  三是承担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的信息采集、分析、发布等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农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日常保障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厅综合保障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宣传科、财务科、资产科、信息科、政务保障科、档案科、后勤科、“12316”服务科。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核定事业编制78名。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科室领导职数17名(9正8副)。

  四是协助开展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和农耕文化、农业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综合科、政策研究科、基础设施科、社会治理研究科、固定观察科、数字乡村和市场经济科。

  一是承担与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集体经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相关工作。

  二是承担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等调研相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三是承担宅基地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调研相关工作,开展宅基地基本情况和利用情况统计分析。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经营主体服务科、土地承包服务科、社会化服务科、宅基地利用服务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科、财会服务科。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科室领导职数11名(7正4副)。

  一是承担安全绿色优质特质农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推广、应用、评估、鉴定等工作,承担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是承担产品及生产过程追溯,农畜产品品牌和区域公用品牌培育等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引导、科普宣传等工作。

  三是承担农畜水产品、投入品的检验检测和产地、渔业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承担农畜产品检验检测技术培训、能力验证、数据汇总、分析研判等工作,承担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考核评价的技术支撑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体系建设科、品牌发展科、质量技术科、投入品检测科、 残留检测科、综合业务科、科普宣传科。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科室领导职数15名(8正7副)。

  一是承担全区动物防疫、疫情控制扑灭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及应急物资储备,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预警、监测净化、风险评估、疫情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是承担全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技术支撑,流通环节和边境边界地区外来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防范,区域化管理技术支撑。

  三是承担兽医实验室及动物养殖、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动物诊疗、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生物安全业务支持和技术培训,开展动物防疫及诊断技术研究。

  四是承担畜禽屠宰企业监管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工作,承担屠宰管理和相关信息数据系统及网络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等相关工作。

  五是承担全区兽药质量检验、兽药残留检测和技术鉴定,兽药质量分析评估,生物制品企业生物安全技术支持,菌毒种三级防护技术支撑,开展兽药新制剂质量标准复核相关工作,开展兽药检验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推广。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疫情防控科、公共卫生科、流行病学监测科、检疫科、风险评估科、物资保障科、诊断实验室、畜禽屠宰科、检测科。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5名(1正4副),科室领导职数19名(10正9副)。

  一是承担全区农牧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农业清洁生产、生态循环农业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区耕地质量、农村能源与农业资源环境信息统计。

  二是承担全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建设监测网络,承担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承担全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建设技术支持,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保护,耕地质量和土壤检测的技术支撑。

  三是承担耕地质量建设、退化耕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相关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工作。

  四是承担全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监测、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承担外来入侵植物调查、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态与资源保护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资源与环境科、可再生能源科、生态农牧业科、耕地质量监测科、耕地质量建设科。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科室领导职数9名(6正3副)。

  四是协助开展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和农耕文化、农业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综合科、政策研究科、基础设施科、社会治理研究科、固定观察科、数字乡村和市场经济科。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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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机构职能发布日期:2022-06-03 21:04来源:ceeye朗读

  自治区农牧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三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三牧”工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健全农牧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研究拟订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协调指导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建设。

  (三)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指导农牧民筹资筹劳工作。

  (四)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指导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牧区产业扶贫工作。

  (五)研究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牧业机械化等各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肉类、奶业、饲草饲料和水产品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引导农牧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推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农牧业发展。

  (七)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区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农牧业发展、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相关工作。

  (八)负责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保护和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农牧业、节水农牧业发展以及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国家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牧草种子(种苗)、肥料、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和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动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来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兽药和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农牧业行业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草饲料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负责农牧业投资管理。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以及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拟订产业扶贫、农田水利、农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计划规划,编报部门预算。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拟订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政策。指导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和产学研协作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生产加工许可。开展农牧业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四)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职业技能教育和开发工作。负责新型职业农牧民、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地区间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有关农牧业援外项目。

  (十六)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等工作。牵头指导协调厅系统和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管理、考核任免、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保和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

  (三)法规处: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依法行政,承担本级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监督,对本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法治审核;组织开展系统内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四)政策和改革处:提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全区农牧业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协调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牧区改革政策的落实。

  (五)发展规划处: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工作,指导农牧业区域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和结构调整。承担农牧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提出扶持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提出农牧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牧区金融、信贷和农牧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内部审计。

  (七)乡村产业发展处:组织协调农村牧区产业发展。拟订促进乡村旅游、特色产业、休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建立农牧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的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工作。

  (八)农村牧区社会事业促进处: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草原文化建设。

  (九)农村牧区合作经济指导处: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农村牧区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十)市场与对外合作处:拟订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体系、全区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农畜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承担农牧业统计和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地区间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事务。负责农牧业产业损害调查、贸易救济、外援项目的实施负责与有关国际农牧业经济技术组织的沟通合作事务。

  (十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拟订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和其他需要由自治区本级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区性、跨区域重大案件;牵头组织全区农资打假、农牧新濠天地官方网站业投入品执法检查、打击农牧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农牧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牵头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监管工作;受理农牧业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处理。

  (十二)科技教育处:承担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和外来物种管理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生物物种资源及农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牧业建设。指导农牧业职业技术教育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

  (十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十四)种植业管理处:拟订全区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调度农情信息。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国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

  (十五)畜牧局:起草畜牧业和畜禽屠宰行业相关制度规范。拟订畜牧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质量安全。负责畜牧业、畜禽屠宰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饲料饲草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安全监测预警。负责饲料和活畜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物的监管。组织饲料饲草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管理饲料饲草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指导饲草良种体系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工流通和储备。

  (十六)兽医局:拟订兽医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兽药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拟订兽医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管理工作。

  (十七)奶业处:拟订全区奶业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奶业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奶源基地建设、奶畜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监督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指导奶牛等奶畜种源基地建设、育种科技创新,苜蓿等奶业相关饲草良种的体系建设、开发利用与标准规模化生产。

  (十八)渔业渔政管理局:起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承担实施渔业科研项目。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监督管理渔政渔港。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九)农垦局:对垦区经济实施宏观指导,拟订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国有农牧场体制改革和现代农牧业建设。提出垦区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十)种业管理处:拟订农作物、饲草和畜禽水产种业发展政策、规划。依法开展农作物、饲草种子和畜禽良种、冻精、胚胎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饲草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组织抗灾救灾种子的储备、调拨。对南繁育种工作进行规划和管理。

  (二十一)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起草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牧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牧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牧机作业安全。依法实施农牧业机械安全管理和试验鉴定等工作。

  (二十二)农田建设管理处: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拟订农牧业综合开发策及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牧业综合开发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一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三农三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为自治区拟定“三农三牧”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建议提供支持保障。

  二是协助自治区农牧厅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种植、畜牧、渔业、饲草料、种业、农机、农垦、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等辅助工作。参与拟订农牧业行业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工作。

  三是承担全区农牧行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行业数据监测、分析、应用等工作,承担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四是承担植物检疫、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品种实验、品种选育、良种繁育和示范推广工作,参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承担转基因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承担南繁基地日常工作。

  五是承担全区农牧业标准化和行业体系建设技术支撑工作;为设施农业、休闲农牧业、农畜水产品加工和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服务;承担农牧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奶业振兴、牧区现代化建设、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的技术支撑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

  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党建工作处、粮油作物技术处、植保植检处、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技术处、经济作物技术处、畜牧业技术处、奶业技术处、饲料饲草技术处、水产技术处、种业发展处、农垦经济发展处、农牧业机械化处、乡村产业推进处、资源区划处、教育培训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56名(19正37副),科室领导职数95名(48正47副)。

  三是承担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的信息采集、分析、发布等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农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日常保障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厅综合保障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宣传科、财务科、资产科、信息科、政务保障科、档案科、后勤科、“12316”服务科。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核定事业编制78名。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科室领导职数17名(9正8副)。

  四是协助开展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和农耕文化、农业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综合科、政策研究科、基础设施科、社会治理研究科、固定观察科、数字乡村和市场经济科。

  一是承担与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集体经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相关工作。

  二是承担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等调研相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三是承担宅基地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调研相关工作,开展宅基地基本情况和利用情况统计分析。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经营主体服务科、土地承包服务科、社会化服务科、宅基地利用服务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科、财会服务科。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科室领导职数11名(7正4副)。

  一是承担安全绿色优质特质农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推广、应用、评估、鉴定等工作,承担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是承担产品及生产过程追溯,农畜产品品牌和区域公用品牌培育等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引导、科普宣传等工作。

  三是承担农畜水产品、投入品的检验检测和产地、渔业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承担农畜产品检验检测技术培训、能力验证、数据汇总、分析研判等工作,承担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考核评价的技术支撑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体系建设科、品牌发展科、质量技术科、投入品检测科、 残留检测科、综合业务科、科普宣传科。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科室领导职数15名(8正7副)。

  一是承担全区动物防疫、疫情控制扑灭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及应急物资储备,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预警、监测净化、风险评估、疫情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是承担全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技术支撑,流通环节和边境边界地区外来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防范,区域化管理技术支撑。

  三是承担兽医实验室及动物养殖、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动物诊疗、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生物安全业务支持和技术培训,开展动物防疫及诊断技术研究。

  四是承担畜禽屠宰企业监管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工作,承担屠宰管理和相关信息数据系统及网络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等相关工作。

  五是承担全区兽药质量检验、兽药残留检测和技术鉴定,兽药质量分析评估,生物制品企业生物安全技术支持,菌毒种三级防护技术支撑,开展兽药新制剂质量标准复核相关工作,开展兽药检验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推广。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疫情防控科、公共卫生科、流行病学监测科、检疫科、风险评估科、物资保障科、诊断实验室、畜禽屠宰科、检测科。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5名(1正4副),科室领导职数19名(10正9副)。

  一是承担全区农牧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农业清洁生产、生态循环农业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区耕地质量、农村能源与农业资源环境信息统计。

  二是承担全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建设监测网络,承担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承担全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建设技术支持,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保护,耕地质量和土壤检测的技术支撑。

  三是承担耕地质量建设、退化耕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相关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工作。

  四是承担全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监测、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承担外来入侵植物调查、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态与资源保护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资源与环境科、可再生能源科、生态农牧业科、耕地质量监测科、耕地质量建设科。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科室领导职数9名(6正3副)。

  四是协助开展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和农耕文化、农业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综合科、政策研究科、基础设施科、社会治理研究科、固定观察科、数字乡村和市场经济科。

  自治区农牧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三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三牧”工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健全农牧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研究拟订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协调指导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建设。

  (三)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指导农牧民筹资筹劳工作。

  (四)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指导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牧区产业扶贫工作。

  (五)研究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牧业机械化等各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肉类、奶业、饲草饲料和水产品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引导农牧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推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农牧业发展。

  (七)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区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农牧业发展、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相关工作。

  (八)负责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保护和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农牧业、节水农牧业发展以及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国家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牧草种子(种苗)、肥料、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和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动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来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兽药和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农牧业行业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草饲料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新濠天地官方网站牧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负责农牧业投资管理。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以及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拟订产业扶贫、农田水利、农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计划规划,编报部门预算。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拟订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政策。指导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和产学研协作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生产加工许可。开展农牧业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四)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职业技能教育和开发工作。负责新型职业农牧民、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地区间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有关农牧业援外项目。

  (十六)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等工作。牵头指导协调厅系统和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管理、考核任免、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保和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

  (三)法规处: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依法行政,承担本级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监督,对本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法治审核;组织开展系统内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四)政策和改革处:提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全区农牧业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协调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牧区改革政策的落实。

  (五)发展规划处: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工作,指导农牧业区域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和结构调整。承担农牧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提出扶持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提出农牧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牧区金融、信贷和农牧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内部审计。

  (七)乡村产业发展处:组织协调农村牧区产业发展。拟订促进乡村旅游、特色产业、休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建立农牧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的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工作。

  (八)农村牧区社会事业促进处: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草原文化建设。

  (九)农村牧区合作经济指导处: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农村牧区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十)市场与对外合作处:拟订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体系、全区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农畜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承担农牧业统计和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地区间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事务。负责农牧业产业损害调查、贸易救济、外援项目的实施负责与有关国际农牧业经济技术组织的沟通合作事务。

  (十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拟订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和其他需要由自治区本级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区性、跨区域重大案件;牵头组织全区农资打假、农牧业投入品执法检查、打击农牧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农牧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牵头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监管工作;受理农牧业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处理。

  (十二)科技教育处:承担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和外来物种管理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生物物种资源及农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牧业建设。指导农牧业职业技术教育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

  (十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十四)种植业管理处:拟订全区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调度农情信息。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国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

  (十五)畜牧局:起草畜牧业和畜禽屠宰行业相关制度规范。拟订畜牧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质量安全。负责畜牧业、畜禽屠宰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饲料饲草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安全监测预警。负责饲料和活畜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物的监管。组织饲料饲草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管理饲料饲草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指导饲草良种体系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工流通和储备。

  (十六)兽医局:拟订兽医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兽药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拟订兽医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管理工作。

  (十七)奶业处:拟订全区奶业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奶业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奶源基地建设、奶畜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监督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指导奶牛等奶畜种源基地建设、育种科技创新,苜蓿等奶业相关饲草良种的体系建设、开发利用与标准规模化生产。

  (十八)渔业渔政管理局:起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承担实施渔业科研项目。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监督管理渔政渔港。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九)农垦局:对垦区经济实施宏观指导,拟订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国有农牧场体制改革和现代农牧业建设。提出垦区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十)种业管理处:拟订农作物、饲草和畜禽水产种业发展政策、规划。依法开展农作物、饲草种子和畜禽良种、冻精、胚胎管理和新濠天地官方网站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饲草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组织抗灾救灾种子的储备、调拨。对南繁育种工作进行规划和管理。

  (二十一)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起草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牧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牧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牧机作业安全。依法实施农牧业机械安全管理和试验鉴定等工作。

  (二十二)农田建设管理处: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拟订农牧业综合开发策及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牧业综合开发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三农三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为自治区拟定“三农三牧”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建议提供支持保障。

  二是协助自治区农牧厅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种植、畜牧、渔业、饲草料、种业、农机、农垦、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等辅助工作。参与拟订农牧业行业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工作。

  三是承担全区农牧行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行业数据监测、分析、应用等工作,承担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四是承担植物检疫、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品种实验、品种选育、良种繁育和示范推广工作,参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承担转基因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承担南繁基地日常工作。

  五是承担全区农牧业标准化和行业体系建设技术支撑工作;为设施农业、休闲农牧业、农畜水产品加工和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服务;承担农牧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奶业振兴、牧区现代化建设、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的技术支撑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

  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党建工作处、粮油作物技术处、植保植检处、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技术处、经济作物技术处、畜牧业技术处、奶业技术处、饲料饲草技术处、水产技术处、种业发展处、农垦经济发展处、农牧业机械化处、乡村产业推进处、资源区划处、教育培训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56名(19正37副),科室领导职数95名(48正47副)。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是承担厅机关新闻宣传、档案管理、行政审批、法律服务等的日常保障工作。

  三是承担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的信息采集、分析、发布等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农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日常保障工作。

  四是承担厅机关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节能减排、综合治理、物业管理等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厅综合保障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宣传科、财务科、资产科、信息科、政务保障科、档案科、后勤科、“12316”服务科。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核定事业编制78名。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科室领导职数17名(9正8副)。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是协助开展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和农耕文化、农业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综合科、政策研究科、基础设施科、社会治理研究科、固定观察科、数字乡村和市场经济科。

  一是承担与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集体经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相关工作。

  二是承担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等调研相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三是承担宅基地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调研相关工作,开展宅基地基本情况和利用情况统计分析。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经营主体服务科、土地承包服务科、社会化服务科、宅基地利用服务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科、财会服务科。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科室领导职数11名(7正4副)。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是承担安全绿色优质特质农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推广、应用、评估、鉴定等工作,承担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是承担产品及生产过程追溯,农畜产品品牌和区域公用品牌培育等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引导、科普宣传等工作。

  三是承担农畜水产品、投入品的检验检测和产地、渔业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承担农畜产品检验检测技术培训、能力验证、数据汇总、分析研判等工作,承担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考核评价的技术支撑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体系建设科、品牌发展科、质量技术科、投入品检测科、 残留检测科、综合业务科、科普宣传科。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科室领导职数15名(8正7副)。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是承担全区动物防疫、疫情控制扑灭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及应急物资储备,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预警、监测净化、风险评估、疫情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是承担全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技术支撑,流通环节和边境边界地区外来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防范,区域化管理技术支撑。

  三是承担兽医实验室及动物养殖、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动物诊疗、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生物安全业务支持和技术培训,开展动物防疫及诊断技术研究。

  四是承担畜禽屠宰企业监管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工作,承担屠宰管理和相关信息数据系统及网络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等相关工作。

  五是承担全区兽药质量检验、兽药残留检测和技术鉴定,兽药质量分析评估,生物制品企业生物安全技术支持,菌毒种三级防护技术支撑,开展兽药新制剂质量标准复核相关工作,开展兽药检验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推广。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疫情防控科、公共卫生科、流行病学监测科、检疫科、风险评估科、物资保障科、诊断实验室、畜禽屠宰科、检测科。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5名(1正4副),科室领导职数19名(10正9副)。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是承担全区农牧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农业清洁生产、生态循环农业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区耕地质量、农村能源与农业资源环境信息统计。

  二是承担全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建设监测网络,承担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承担全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建设技术支持,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保护,耕地质量和土壤检测的技术支撑。

  三是承担耕地质量建设、退化耕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相关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工作。

  四是承担全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监测、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承担外来入侵植物调查、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态与资源保护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资源与环境科、可再生能源科、生态农牧业科、耕地质量监测科、耕地质量建设科。

  领导职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科室领导职数9名(6正3副)。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是协助开展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和农耕文化、农业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

  机构规格: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综合科、政策研究科、基础设施科、社会治理研究科、固定观察科、数字乡村和市场经济科。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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